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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2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1-18)



    (2022)沪0117刑初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敏、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于2022年1月18日当庭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的小型汽车,至本区XX镇XX路XX路北100米处时,与证人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继续驾驶,至本区XX镇XX公路XX路北10米处撞击花坛和路灯杆而停下。民警接报至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6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陈某、王某、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监控录像、监控截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和车辆信息,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乙醇浓度、驾驶时间及发生事故情况,对其不予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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