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8刑初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1-18)



    (2022)沪0118刑初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1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曹集镇省。2021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2021年3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2021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通过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推广二维码下载名为“291娱乐”的赌博APP,注册账号并充值进行赌博活动,为上述赌博APP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人员被告人张某某、龙某(另行处理)进行赌博活动并获得返利;后被告人张某某亦采用同样方式发展下级人员毛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并获得返利。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在该APP的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24,000余元、人民币14,000余元、人民币4,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人民币14,000元、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龙某、毛某、常某、张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291娱乐”账号、提现记录、推广二维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截图,办案说明,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人口信息、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系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2,000元、作案工具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
    诫勉语: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