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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4刑初60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沪0104刑初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半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本市无固定住所。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底,被告人杨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应他人要求,利用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6980、XXXXXXXXXXXXXXX4232)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提供帮助,金额达人民币2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
    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目前已缴纳违法所得保证金2,000元。案件审理中,家属代为退赔20万余元,并预缴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杨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娟平
    书 记 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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