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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7刑初40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沪0107刑初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5年11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广东省潮阳市,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2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瑜华,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丁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起,被告人XXX从王某(已判刑)等处低价进购假冒美心品牌月饼,并通过微信及1688平台对外销售。经司法审计,XXX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202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XX镇XX村将被告人XXX抓获归案。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XX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被告人XXX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X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1688平台交易记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X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XXX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具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情况等,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被告人王宇东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敏婕
    书 记 员 徐珒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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