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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3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沪0109刑初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上海誉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9月23日19时34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牌号为沪BXXXXX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小区内倒车,因疏于观察和操作不当,致该车碰撞被害人吴某1及小区居民何某、昌某、蔡某。其中被害人吴某1被上述车辆碰撞后仰面摔倒致头枕部受伤,并被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次日0时25分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何某、昌某、蔡某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向被害人吴某1的近亲属赔偿了人民币15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向蔡某赔偿了10,000元,向昌某赔偿了3,000元,向何某赔偿了1,000元,并取得了上述人员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蔡某、何某、昌某、吴某2的证言及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证人出具的《谅解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吴某1的相关门急诊病历,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害人吴某1的《尸检鉴定书》、拍摄的相关照片资料,上海市公安局虹口XX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拍摄的相关照片资料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琳
    倪 帼 英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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