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09刑初44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沪0109刑初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男,1993年5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2013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国维,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项某,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佳龙,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项某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钱某于2021年9月28日起,租借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8楼棋牌室内一房间,招募被告人项某担任“荷官”,招揽赌客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项某负责发牌、抽水,并提供筹码、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其与被告人钱某约定以人民币300元/小时计算酬劳。
    2021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项某及参赌人员王某、张某等人,并从赌客处查获赌博筹码380个(合计相当于赌资人民币241,900元),当场查获抽水筹码68个(合计相当于赌资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钱某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项某及钱、项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曹某、徐某、芮某等人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工作情况》《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项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项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钱某、项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钱某、项某由家属帮助预缴了罚金;分别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钱某、项某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三、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卞 飙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