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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80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沪0109刑初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江苏省响水县运河中学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暂住江苏省滨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8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春霞,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暂住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汇豪都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8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振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妍泽纺织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8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七部刑诉〔2021〕Z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及其辩护人刘春霞、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郭振伟、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常志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在同案关系人张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作为原告或被告单位代理人,参与张某捏造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其中,被告人解某参与了9个车牌额度的虚假诉讼,致使张某获得车牌额度拍卖款共计人民币1,120,011元;被告人周某参与了9个车牌额度的虚假诉讼,其中6个车牌额度的拍卖款共计人民币505,844元被冻结,3个车牌额度拍卖款共计人民币368,478元由张某获得;被告人张某参与4个车牌额度的虚假诉讼,致使张某获得车牌额度拍卖款共计人民币359,628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各退赔人民币2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张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办案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诉讼材料、拍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犯虚假诉讼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及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孙 琳 娜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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