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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92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沪0109刑初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女,1989年7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暂住江苏省响水县。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30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女,1993年1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暂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取保候审,2021年6月30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孙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滕某、孙某先后在同案关系人张某1(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作为原告,以捏造的事实对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等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其中,被告人滕某参与的虚假诉讼共计22起,涉及车牌额度22个,共计人民币2,752,559元,其中进入张某1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2,373,176元;被告人孙某参与的虚假诉讼共计8起,涉及车牌额度8个,共计人民币751,496元,其中进入张某1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245,652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滕某、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滕某、孙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张某1、张某2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办案明细表》、调取的诉讼材料、拍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孙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孙某犯虚假诉讼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滕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滕某、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及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孙 琳 娜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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