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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99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沪0109刑初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寻某,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外卖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寻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寻某于2021年10月23日凌晨,在本市XX路XX号门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带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候问室内,被告人寻某多次挣脱束缚带,并用头部猛撞民警施某且多次踢踹辅警张某,致施某、张某受伤。案发后,经鉴定,张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寻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张某、顾某的证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监控视频资料,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及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寻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寻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寻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寻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卞 飙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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