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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沪0113刑初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至立天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伟,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起,陈为清、董光珍、董光明(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以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名义开展“爱马仕新团购”项目,引诱参加者以购买红酒或其他商品为名,缴纳人民币4,99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会员费,成为会员、加入团购群,并通过发展新会员、提升层级,逐级分成获利、骗取财物。期间,被告人钱某于2021年1月起,受上述人员雇佣,在该项目中负责出纳工作。经查,涉案团购群均设置业务代表、经理、团长、总监、总裁等层级,共计发展会员418人。
    被告人钱某于2021年5月12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戴某、彭某、廖某、朱某、金某、陈某1、赵某、刘某、胡某、潘某、秦某、王某3、张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XX公司爱马仕新团购运营方案、爱马仕社群新团购架构、爱马仕社群新团购活动表、团长岗位职责、各团成员情况、爱马仕社群新团购退款机制、人事任命通知;淘酒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合同、解除供货合同协议书、发货信息、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授权书、广告播出证明、荣誉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爱马仕新团购人员统计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数据光盘;被告人钱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与他人结伙,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钱瑾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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