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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沪0113刑初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男,1989年1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沪祥义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西省莲花县湖上乡车田村楼下40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峻,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1977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系上海健舒义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西省莲花县湖上乡南村村南村84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21年6月起,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楼XX室其租住处以“三公开船”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另建立微信群招揽赌客,并伙同被告人朱某共同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从中抽头渔利。2021年9月30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及参赌人员陈浩、陈某1、李某1、罗某、唐某、李某2、舒某、陈某2、左某、刘某、贺某、李某3等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8,300元、扑克牌一副。被告人颜某于2021年10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又作了如实供述。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颜某、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不宜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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