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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2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1-20)



    (2022)沪0113刑初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联杨村杨村三组41号。因本案于2021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25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市宝山区XX路万达广场四楼东北风饭店外卖柜处,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该店已打包准备外送的一份外卖(内有孜然鸡肉炒饭一份、农家小炒肉一份、东北拉皮一份、韭菜盒二份、肉沫蒸土鸡蛋一份、酸菜粉一份、招牌酱大骨一份,总计价值人民币193.99元)盗走。
    同年8月31日12时22分许,被告人王某至上址,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将该店准备外送的一份外卖(内有东北大米饭一份、火爆包心菜一份、老坛酸菜鱼一份、木须肉一份、肉沫茄子一份,总计价值人民币126.99元)盗走。
    同年9月1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至上址三楼避风塘饭店内,将该店准备外送的一份金蒜脆牛蛙(价值人民币35.10元)盗走。
    同年9月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再次至上址四楼,将东北风饭店准备外送的一份外卖盒(内有锅包肉一份、小鸡炖蘑菇一份、东北大米饭二份、东北风餐包一份、东北大酱炒土鸡蛋一份,价值人民币139元)盗走。尔后,王某至三楼352-3拌将干拌麻辣烫店,将该店准备外送的一份拌将干拌麻辣烫(价值人民币68.88元)盗走。之后,王某至二楼花小小新疆炒米粉店内,将该店准备外送的一份(内有招牌鸡肉炒米粉一份、烤羊肉串三串,总计价值人民币22.39元)盗走。嗣后,王某携带上述物品逃离现场时,被接报民警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敏芳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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