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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7101刑初6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1-20)



    (2022)沪7101刑初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1,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XX,小学肄业,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2,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XX,小学肄业,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1、庄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余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1、庄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庄某1、庄某2受刘某等人(已判决)雇佣,进入刘某等人建立的生产窝点,明知刘某安排生产的巧克力用于包装成假冒日本罗伊斯公司的“NAMACHOCOLATEROYCE'”注册商标产品(以下简称罗伊斯巧克力),仍然参与并帮助生产以供刘某等人假冒后对外销售。至案发,由被告人庄某1、庄某2所在窝点生产并由刘某等人销售的上述巧克力达40余万盒。其中,被告人庄某1自2020年1月至案发,作为上述窝点现场负责人同时承担下达生产指令、代发工资等工作,期间该窝点生产上述巧克力总计20余万盒。2020年5月22日,民警对上述加工窝点进行搜查,查获巧克力原料、包装盒、加工机器等。经商品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罗伊斯巧克力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庄某1、庄某2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1、庄某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共同受他人雇佣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庄某1、庄某2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1、庄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1、庄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常口信息表》,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周XX微信聊天记录”、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已被判决的蔡XX的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被告人庄某1、庄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1、庄某2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庄某1、庄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1、庄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1、庄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庄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庄某1、庄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战资
    书 记 员 韩 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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