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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48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1-21)



    (2022)沪0101刑初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久,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王世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了多部淫秽视频。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月15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涉案视频中124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法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系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陈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家中有老人需其照顾。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元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明峰
    书 记 员 丁守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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