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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5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1-21)



    (2022)沪010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月被原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本案于2021年8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匡琼,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匡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在本市XX路XX弄附近公交站点,乘被害人杨某酒醉倒在座椅上熟睡之际,窃得其身边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及钱包等物,被告人邓某将包内现金窃走,将该手提包丢弃在本市XX路XX号附近,将钱包丢弃至他处。次日,被告人邓某在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还赃款人民币3,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法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认为邓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理情节,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邓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元给被害人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明峰
    书 记 员 丁守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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