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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51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1-21)



    (2022)沪0101刑初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硕士文化,XX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行政人员,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陆诚晨,上海市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陆诚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22日4时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客车沿成都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都北路、大沽路路口处,因其行驶轨迹有异,被在此执勤设卡的民警拦下检查。在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陈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进行测试,其未配合测试。后民警将陈某带至医院强制提取血样并送至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显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4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法庭表示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同公诉机关关于陈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并提出陈某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事故,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明峰
    书 记 员 丁守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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