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9刑初10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2-1-21)
(2022)沪0109刑初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系上海顺达储运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顺达码头内部通道驾驶车牌号为皖MXXXXX小型越野汽车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车后情况,将车后的被害人卞某撞倒并碾压致死。经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6月30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并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谷某、辛某的证言、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卞某1、刘某的陈述、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收据》,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外)交通事故证明》、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调取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越野汽车在码头内部通道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本院审理期间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调整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王丹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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