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09刑初74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2-1-21)



    (2022)沪0109刑初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系盒马鲜生配送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本市静安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盒马鲜生配送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本市静安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宋某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张某因琐事产生纠纷,当日16时许,在本市XX路、XX路口,陈某与张某互殴,宋某上前帮助陈某一起殴打张某,致张某受伤。经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左上颌骨额突、左鼻骨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于2021年8月2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宋某于2021年8月2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派出所投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宋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5,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出具的《谅解书》,证人陆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陈某、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宋某结伙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宋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宋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王丹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