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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2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1-21)



    (2022)沪0113刑初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群众,在沪务工,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林某于2021年10月6日6时10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浙EXXXXX(临)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区XX路XX路东约1米处时停车在车内昏睡,由路人张某发现报警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员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某于2021年10月8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林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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