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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112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2-1-27)



    (2021)沪0110刑初11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1991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8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2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6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光育,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杨光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日起,被告人祝某伙同陈某2、陈某3、张某(另案处理)在祝某居住的本市杨浦区XX村XX号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中,祝某负责收取赌资、提供场所,陈某3提供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的账号、密码、提供配钞,陈某2负责收取赌资、操盘,张某负责操盘。
    同年8月3日23时30分许,民警在延吉一村9号门口查获参赌人员乔某、陈某1、黄某。8月4日0时许,民警至XX村XX号XX室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祝某,查获用于“百家乐”赌博的电视机、电脑机箱等。祝某到案后拒不供认。
    该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祝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罪名无异议,供认确实提供房间和室内的电视机、电脑等设备用于“百家乐”赌博,但辩称人是“阿平”带过来的。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祝某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认为祝某当庭自愿认罪,已供认提供场所和设备等犯罪事实;本案开设赌场的时间短,参赌人数少,赌资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考虑到祝某的健康状况,请求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日起,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杨浦区XX村XX号XX室以及室内的电视机、电脑等设备,使用同伙提供的赌博网址、账号及登录密码、配钞等,开设以赌博网站为平台的线下“百家乐”赌博场所,并协助收取赌资等。次日23时30分许,民警接报至该处9号门口,将参赌人员乔某、陈某1、黄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8月4日0时许,祝某在前述住处被民警抓获,其用于“百家乐”赌博的电视机、电脑机箱等被一并查扣。祝某到案后否认参与开设“百家乐”赌场,后在庭审中供认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XX村XX号XX室内的“百家乐”赌场是从2021年8月2日开业的,该处是个一室户,进去就是电脑和电视机,是赌“百家乐”的地方,还有两张麻将桌,再往里是两张床。该场所是白衣老头(祝某)提供的,他是老板之一,平常帮赌客买买饭,其他老板的手机额度满了之后他用手机收付款,他自己还说XX村XX号XX室是他租的。当天,黄胖子(黄某)、“阿平”(陈某1)都赌了“百家乐”。
    2.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明,2021年8月3日7时许,其至XX村XX号XX室开始玩“百家乐”赌博,该处的“百家乐”应该是8月2日开始开的。白衣男子(祝某)负责买烟买水,以及在光头中年男子(陈某3)微信收款限额之后帮忙收取赌资,他还自称XX村XX号XX室就是他租下的房子。当天其微信里一共有5000元,先转给白衣男子,光头中年男子再给其5000元现金,之后都输光了。“胖子”(黄某)、“王平”(乔某)都赌了很多把,每把下注都是一二千元,他俩都输了很多钱。
    3.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证明,2021年8月3日11时许,其接“王平”(乔某)的电话邀请至XX村XX号XX室玩“百家乐”赌博,进门是厨房和卫生间,再往里是一间卧室加阳台,阳台上放着两张床,其是在卧室里玩“百家乐”。该处的“百家乐”应该是8月2日开始开的,一个驼背老头(祝某)负责买烟买水以及会帮忙收取赌资,他还自称XX村XX号XX室就是他租下的房子。当日,“阿平”(陈某1)、“王平”都赌“百家乐”的。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乔某、陈某1、黄某等人因在本市杨浦区XX村XX号XX室祝某等人开设的“百家乐”赌场内参与赌博被警方查处等事实。
    5.证人吴某、倪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等证明,2021年6月20日后,吴某考虑到祝某身体不好,腿又瘸,就将自己从业主倪某处租赁的XX村XX号XX室让给祝某独自居住,室内的电视机和电脑机箱是在吴某搬离后才有的。
    6.《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等证明,2021年8月4日0时5分许,民警至本市杨浦区双XX村XX号XX室,抓获被告人祝某,并在该处查获涉案电视机、电脑机箱等并依法予以扣押。
    7.被告人祝某的供述证明,其到案后供认本市杨浦区XX村XX号XX室是其吴姓朋友“大狼”(吴某)租借,房租由其与“大狼”各半分担,其将该处用于开棋牌室,人是“阿平”带来的,但否认该处有“百家乐”赌博,称查获的电视机和电脑主机箱其是用来看电视的。后在庭审中供认部分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祝某与他人合作并由其负责提供赌博场所、设备等,利用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在线下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应予认定。祝某当庭自愿认罪,供认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祝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前科的性质、次数、处罚轻重、时间间隔长短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颖
    人民陪审员 刘伟福
    人民陪审员 周煜翔
    书 记 员 顾佳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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