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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0刑初111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1-27)



    (2022)沪0110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某,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1月11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禄凯,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安徽省天长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郑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桂某、郑某于本市杨浦区太平洋生活广场大锅羊肉汤店就餐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方某发生口角,其间郑某、桂某共同拳打方某,并分别持店内不锈钢锅、筷子等餐具砸打方某,致方某受伤。后被告人郑某、桂某又在店门口无故推打被害人李某。经鉴定,被害人方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桂某在本市杨浦区被民警抓获,同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桂某、郑某已赔偿被害人方某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李某不要求赔偿。
    该院认为,被告人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桂某、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某、郑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桂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桂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晓俊
    书 记 员 马翔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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