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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7101刑初23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2-1-21)



    (2022)沪7101刑初2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XX,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2021年8月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同年9月7日刑满释放(以上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又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告人陈某在明知球蟒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到球蟒卖家杨某(另行处理),双方商定以总价款15,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购买9条球蟒。10月29日,陈某驾车至杨某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取走球蟒,并当场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的方式向杨某转账支付15,000元。
    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发现被告人陈某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遂至陈某当时的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搜查,查获球蟒16条、红尾蚺2条等。陈某接到电话通知后返回家中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认定,查获的球蟒、红尾蚺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案发后均已移交上海市XX机构。被告人陈某已向上海动物园缴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费用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缴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可以适用XX。公诉机关提交了同案关系人李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更正声明》《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移交证明》《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备案》《结算票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且已缴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费用,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XX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XX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 琳
    书 记 员 韩 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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