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49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1-24)
(2021)沪0113刑初14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本市静安区XX中心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毅,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游翔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程某为非法牟利,利用其在本市静安区XX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的便利,非法获取他人学区房相关信息,伪造房产证后将伪造的房产证交于他人违规办理入学学区人户分离,每份收取人民币3千元至1.2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现查明,程某伪造房产证至少16件。
被告人程某于2020年9月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程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陈某2的证言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证人濮某、左某、费某、夏某的证言及相关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截图照片、银行转账记录;证人陈某1、程某、徐某1、潘某、严某、孙某、章某1、戚某、魏某、吴某、章某2、谢某、何某、姜某、夏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庄某、胡某、李某、徐某2、徐某3、范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等多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北京XX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递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办案说明》以及被告人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张 夏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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