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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0刑初8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沪0110刑初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XX,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2019年7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14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2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底,被告人万某使用昵称为“远方”的QQ号及昵称为“百搭”的微信号,虚构买家、卖家身份,向周某出售电话号码等信息,周某分多次在本市杨浦区向万某提供的银行账户等转账,万某骗取周某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万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万某处查获并扣押涉案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万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万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万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万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万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万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万某退赔违法所得,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严亦贾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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