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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0刑初86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沪0110刑初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XX,户籍在湖南省长沙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先旺、黄薇,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黄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单元)经营的“京东到家”网络销售平台为推广业务,在平台上发放金额不等的补贴优惠活动。2019年9月后至2020年4月前,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在“京东到家”平台上通过注册的“百世邻里便利店”“汇米巴(高升时代广场店)”等虚拟商户,以制造虚假订单的方式骗取“京东到家”平台补贴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被民警抓获,同时民警从某赵某处查获涉案手机等。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退出违法所得4.7万余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所附电子数据光盘,银行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京东到家(湖南地区)被诈骗案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的审计报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和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作出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严亦贾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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