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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16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1-24)



    (2022)沪0115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10月22日生,出生地浙江省安吉县,XX,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阳、汪洋,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宋阳、汪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始,刘某伙同吕某(均已判刑)为非法牟利,由刘某提供亚星赌博网站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被告人王某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号楼3楼租借给吕某,刘某、吕某纠集多人在该处开设赌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结算输赢并从赌博网站返利中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熊某(另处)受刘某指使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结算,自2021年6月初至2021年6月20日共计结算赌资人民币93万余元,2021年6月8日至9日其中三名涉案参赌人员合计赌资人民币78,200元。
    2021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患有惊恐障碍,涉案期间及目前病情基本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方某、党某、朱某、王某2、蒋某、乔某、张某1、张某2、杨某、蔡某、熊某、徐某的证言、同案犯刘某、吕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确认的支付宝账号及转账交易明细、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赌资转账记录、赌博账号内码量返利、赌博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向涉案人员扣押移动电话机、电脑,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书 记 员 杨敏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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