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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4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1-24)



    (2022)沪0118刑初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510021376,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上海芮芽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2021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2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JXXXXX的小型轿车,途经上海市青浦区沪渝高速北侧青浦城区入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陈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其每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6毫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刑罚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陈存翔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程 程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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