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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0刑初11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2-1-25)



    (2022)沪0110刑初1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倩丽、龚博伟,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袭警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路口因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被执勤民警唐某发现并拦停,为逃避处罚,李某欲弃车离开,唐某上前将李控制,遭李撕咬、抓挠左手部位。后唐某与辅警石某共同将李控制在地,李在反抗过程中对两人进行抓挠。后增援民警到场将李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唐某被他人咬伤左手腕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石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双手皮肤划伤,不构成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严亦贾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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