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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4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1-25)



    (2022)沪0113刑初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绰号“洪四”“洪老四”),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18栋2单梯4号,住上海市宝山区。1999年2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9年因吸毒被处强制戒毒三个月,2000年5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7月起,被告人洪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借本区月浦八村162号906室,以晃晃麻将的形式招揽赌客参与赌博,每局抽头人民币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9月26日14时许,公安人员至上址当场查获正在参赌的卞某、赵某、李某、陈某等人,抓获被告人洪某,查获非法获利100元。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记录》及照片;证人卞某、赵某、李某、陈某、史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于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本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以及被告人洪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洪益民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斌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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