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13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沪0116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6年10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文化,系房产中介,户籍地本区,住本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4日1时13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山阳派出所民警陈某接110指令至本区XX镇某小区内护送醉酒的马某某回家时,马某某将陈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扯下,并将执法记录仪向陈某投掷,致使陈某面部受伤。
案发后,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某传唤至山阳派出所。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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