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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7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沪0117刑初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XX,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5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5日零时22分许,被告人陆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XX路、荣乐中路南约2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中央绿化隔离带,附近巡逻的市容管理员见状报警。民警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陆某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陆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9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陆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卫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陈 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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