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7刑初8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沪0117刑初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男,2002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4日至1月25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明知他人钱款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帮助他人接收资金并将资金转移。经查,被害人徐某被诈骗的人民币15,639元(以下币种同)于2021年1月24日转入易某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728的建设银行账户,后易某某将上述钱款转至指定账户。
    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易某某已退出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钱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九元,发还被害人徐某。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房素平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