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20刑初83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沪0120刑初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2日21时9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沪C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XX公路XX路东约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事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12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决定书,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孙英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