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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20刑初8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沪0120刑初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邬某,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系上海江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邬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区育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XX路路口东约20米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三辆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邬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邬某事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67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转账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监控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邬某已赔偿相对方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孙英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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