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27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2-1-25)
(2022)沪7101刑初27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许XXX,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XX,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抓获),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X犯袭警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27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许XXX醉酒后在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七宝站至徐家汇站的列车车厢内滋事,站务员岑垚将其从徐家汇站带下车厢并呼叫民警处理。站台上,被告人许XXX脚踢站务员岑垚,将手机扔向岑垚。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许XXX口头传唤至警务室。警务室内,当民警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时,被告人许XXX拒绝配合,用脚踢踹民警吴某,致其左大腿软组织挫伤。在民警控制过程中,被告人许XXX用手指抠民警申某,用脚踢踹民警江某,致使申某右手食指皮肤挫伤、第五指活动受限、第五指软组织挫伤,民警江某左阴囊挫伤、左手肿胀。被告人许X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
经鉴定,被鉴定人申某遭外力作用致手关节损伤等,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江某遭外力作用致阴囊皮肤挫伤等,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吴某遭外力作用致左大腿软组织损伤,尚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XX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XXX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许XXX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XX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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