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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143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1-26)



    (2021)沪0118刑初14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
    辩护人周文佳、刘兆福,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周文佳、刘兆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人吴某、刘某、曾某、屈某、查某、孙某、陈某1、宋某、陈某2、姚某、颜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用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罗某发展吴某(另案处理)为下线合伙人,由吴某招揽赌客,被告人罗某按照香港和澳门的六合彩规则、开奖结果等信息自行坐庄吃进的方式开设赌场。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初,吴某将从曾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在上海市青浦区接受投注)等人处收集到的赌资汇总给被告人罗某,后被告人罗某根据网上香港和澳门的六合彩开彩结果通过吴某与赌客进行结算,并支付给吴某一定比例的抽成。经查证,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罗某发展吴某为下线合伙人,由吴某招揽赌客,由罗某按照香港和澳门的六合彩规则、开奖结果等信息自行坐庄吃进的方式开设赌场。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初,吴某将从曾某、刘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接受投注)等人处收集到的赌资汇总给被告人罗某,后罗某根据网上香港和澳门的六合彩开彩结果通过吴某与赌客进行结算,并支付给吴某一定比例的抽成。经查证,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人吴某、刘某、曾某、屈某、查某、孙某、陈某1、宋某、陈某2、姚某、颜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用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某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沈宝琴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人民陪审员 马海瑛
    书 记 员 吴悦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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