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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9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1-26)



    (2022)沪0117刑初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某某,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廉洁,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李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钱廉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号圣岛咖啡门前停车位,使用破窗器将车窗破坏后进入被害人朱某停放在上址的牌号为沪DXXXXX的黑色奔驰轿车并窃得黑色手包一个、人民币10元及香烟一包;后其至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农商银行中山支行后门附近停车位,用相同方法破坏了被害人沈某停放在上址的牌号为浙FXXXXX的白色奔驰轿车、被害人吴某停放在上址的牌号为沪DXXXXX的黑色奔驰商务车的车窗,并从白色奔驰轿车上窃得香烟一包;后其至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地面停车场,用相同方法破坏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上址的牌号为沪DXXXXX的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的车窗。经鉴定,上述四辆轿车物损总价值为人民币21,956元。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沈某、吴某、谢某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发还相应的被害人(已发还)。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 莹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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