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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5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1-26)



    (2022)沪0118刑初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形下,将自己名下6张不同银行卡及关联手机交给他人使用。经查证,被告人王某名下上述北京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8759,开户网点为北京银行青浦支行)、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3620)、渤海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2502)、交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5033)收取、转移俞某、陈某1、郭某1等17名被骗人员资金计人民币67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俞某、陈某1、郭某1、李某1、栗某、罗某、夏某、郭某2、甘某、贾某、陈某2、李某2、黄某、冷某、王某、卢某、赵某、仝某等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关聊天、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作案手机、银行卡,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光盘,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银行卡四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黄 婕
    书 记 员 吴悦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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