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0刑初113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1-27)



    (2022)沪0110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杨某,男,1989年7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XX,户籍在山东省平原县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2日被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杨某杨某为赚取好处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及配套的网银数字证书、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同月,陈某、杨某等多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在本市杨浦区等地向对方指定的被告人杨某杨某上述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另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杨某杨某上述银行账户累计汇入金额为人民币100余万元。
    2021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杨某被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抓获,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杨某等人的陈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记录,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手机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涉案金额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杨某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某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杨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