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3刑初5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1-27)



    (2022)沪0113刑初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曾用名:何雪姣),女,1995年10月2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徐州火烈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烈鸟公司”)下属“火烈鸟工会”语音主播,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住湖北省京山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丁某入职火烈鸟公司下属“火烈鸟工会”,成为“小小语音”平台语音主播,利用特定话术聊天,通过陪打游戏、网恋交友、业绩PK等虚假事由,诱使多名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进行充值打赏,以此诈骗钱财,并从中抽取提成。经审计,被告人丁某骗取金某为人民币4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于2021年10月2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丁某已退出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多名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提供的微信充值记录、聊天记录截屏,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微信“个人主页”截图、微信收藏夹“我称之为史上最强话术”截图、“话术文件内容”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丁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其名下消费情况的审计报告》,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丁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