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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0刑初116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2-1-28)



    (2022)沪0110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某,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山东省微山县。1997年1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5月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后经多次减刑,于2013年4月22日被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5月3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祺,上海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13日,被告人井某至本市杨浦区轨道交通12号线爱国路地铁站1号口附近,窃得彭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730元的新本冈田牌*******型电动自行车一辆。
    2021年6月中下旬某日,被告人井某井某至本市杨浦区XX路449号门口,窃得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900元的派乐牌********型电动自行车一辆。
    2021年8月上旬某日,被告人井某井某至本市杨浦区轨道交通12号线爱国路地铁站1号口附近,窃得汤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890元的尚品牌*******型电动自行车一辆。同月17日,被告人井某井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上述被窃的三辆电动自行车已被民警查获并予以发还。
    该院认为,被告人井某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井某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井某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井某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井某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井某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至2022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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