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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0刑初78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2-1-28)



    (2022)沪0110刑初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XX,住上海市杨浦区。2021年7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宋文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袁某谎称自己在车管所有关系可以取得上海市机动车牌照,骗取被害人邹某人民币(下同)98,000元。案发前,袁某归还被害人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在亲属帮助下向被害人退出2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转账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袁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袁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俞 贇
    人民陪审员 杨兆春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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