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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6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1-28)



    (2022)沪0113刑初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暂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初以来,罗运勇、杨玉(均另处)伙同他人分别在本市宝山区XX环XX路附近、唐祁路近桃浦水闸附近等绿化地带内,以“二八杠”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每天参与赌博人员达二、三十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及胡某1、李某、朱某、赵某、郭某、胡某2等人(均另处)受罗运勇等人纠集,由胡某1提供场地并管理赌场工作人员,李某招揽并管理接送赌客的窑车司机,朱某、赵某、郭某、胡某2在该赌场周围望风,陈某陈某某彭某驾驶窑车接送赌客进出赌场。截止案发,该团伙共计开设赌场三十余次,共计获利达二十余万元人民币。
    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二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陈某陈某某彭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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