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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更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1-29)



    (2022)沪0117刑更1号
    罪犯吴某某,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1年8月31日,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豫032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限为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上海市松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吴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松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罪犯吴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2021年10月12日至12月24日期间共有未请假离沪记录12次,共计约46天。私自离沪期间通过下载“飞雨”软件修改手机定位信息,完成每日APP点名,以逃避监管。特别是2021年12月18日私自去西安途径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沪被通知集中隔离后,明知有被传染和传播风险,刻意隐瞒不向矫正机构和司法所报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情节恶劣,依法应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吴某某的缓刑判决部分,对罪犯吴某某收监执行。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某2021年8月31日因犯串通投标罪被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吴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XX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为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罪犯吴某某在2021年10月12日至12月24日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共有未请假离沪记录12次,共计约46天,并在私自离沪期间通过下载“飞雨”软件修改手机定位信息,完成每日APP点名,以逃避监管。其中,在2021年12月18日,罪犯吴某某私自离沪前往陕西省西安市,途径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沪被通知集中隔离后,明知有被传染和传播风险,未按照规定向矫正机构和司法所报告。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XX局出具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全国旅店住宿记录检索、上海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一体化大平台信息、点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关于疫情防控的通知、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XX支队出具的出行轨迹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吴某某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吴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陈 镪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郭丽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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