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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45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2-9)



    (2022)沪0106刑初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沈惠珠,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沈惠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被告人谢某介绍何锦华(已判刑)去澳门并让其将名下中国招商银行卡有偿出借给他人使用,从中收取介绍费。经查,2021年6月23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支付结算电信网络诈骗赃款,金额达人民币40万元。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宣某的证言、关联案件被告人何锦华的供述、辨认笔录、相关扣押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与他人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谢文娟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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