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7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2-9)
(2022)沪0113刑初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曾用名涂明明),男,1988年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石槽乡大涂营行政村大涂营村369号。因本案于2021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建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涂某经预谋,以投资柴油生意可分红、借款给其朋友、柴油生意需更换场地等为幌子,取得被害人郁某信任后,从郁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21万余元,用于赌博、个人日常挥霍。
被告人涂某于2021年9月2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当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截图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证明、证人汪某的证言、证人许某的证言及相关询问录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多份《工作情况》、证人陈某的证言及相关询问录像、证人贾某的证言及相关询问录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涂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虽有反复,但在当庭审理中又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涂文鹤退赔被害人郁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 王福明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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