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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2刑更80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12-28)



    (2021)沪02刑更803号
    罪犯钱某,男,1979年12月10日生,XX,福建省闽清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7)沪0107刑初9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沪02刑终160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21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3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钱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钱学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7年3月7日始至2022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正华
    审 判 员 陆俊琳
    审 判 员 逄淑琴
    书 记 员 石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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