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4刑初97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11-18)
(2021)沪0104刑初9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住上海市徐汇区。2021年8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徐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日,被告人胡某伙同颜某、徐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酒店XX号XX房间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期间,胡某负责招揽赌客,并招募刘某、胡某1等人,在该赌场进行操盘、赌资结算。2021年8月9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本市XX村XX号XX室被民警抓获,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胡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玉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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