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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1101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11-18)



    (2021)沪0116刑初11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哲、樊红林,江西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刘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另处)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月亮湾”、“依兔”等淫秽视频网站,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公安机关从“月亮湾”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从“依兔”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经他人纠集成为上述淫秽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并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获利。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5,989.95元。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5,989.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某、胡某、黄某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包某的证言,在线提取工作记录、视听资料说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封存笔录及扣押清单,相关刑事判决书,罚没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李某某未参与网站搭建维护,代理的层级亦相对较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李某某家庭困难,在此情况下仍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低保证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经他人纠集后在互联网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获利人民币4.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徐 舒 怡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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