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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1141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11-18)



    (2021)沪0116刑初11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自报),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另处)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月亮湾”、“雪梨”、“依兔”等淫秽视频网站,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公安机关从“月亮湾”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从“雪梨”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33部,从“依兔”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利,经他人纠集成为上述淫秽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并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607.90元。
    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曹某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7.9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陆 治 乾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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